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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器材训练的相关维权须知

发布时间:2012-12-28      阅读次数:2158

      合同约定不利于受害者保护

      一般而言,拓展器材训练的组织者和参与者,是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拓展器材训练合同,拓展器材训练组织者在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就是合理注意并保证拓展器材训练参与者的安全。然而,通常情况下,拓展器材训练合同是由组织者或场所提供者一方起草并提供的,并且组织者往往以拓展器材训练本身的特性或者参与者自愿为由,尽量免除其应尽的合理义务或者相应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如果双方发生纠纷,就会存在对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是不是格式条款的认定问题。但是,在实践中,组织者往往会在参与者自愿的情形下,通过限制性或者条件性的条款对此予以约束,其结果就是拓展器材训练组织者减弱对训练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损害结果最后由参与者自己埋单。

      法律关系交织增加维权难度

      如果劳动者在参加拓展器材训练过程中受伤,就会出现是按照工伤处理还是按照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处理,抑或是按照拓展器材训练合同关系处理的多种选择。若是按照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处理,还会出现用人单位与拓展器材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认定。甚至相关责任主体通过不同的法律关系之诉,来逃避责任或者相互推诿责任承担。受害者无论按照哪种法律关系来通过诉讼维权,都不能全面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拓展器材训练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和不可预知的,可能包括来自天气恶劣等外在的风险,也可能是因为组织者的疏忽、场地管理方的过错或者参与者自身的过失等造成。因风险发生的多因性导致责任承担的模糊不清,通过诉讼维权往往会发生滥用抗辩权或者推诿责任的情形。

      证据和合同是维权关键

      证据是诉讼的关键,发生事故后,受害者一定保存好服务发票、收据以及医疗票据等证据,在必要的时候,受害者可以通过报警来存留事故发生的现场证据。其次,签订合同时参与者要明确合同内容和责任。拓展参与者(单位)与拓展器材训练的组织者要签订一个详细规定风险负担和免责条款的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发生。同时,拓展器材训练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参与者最好要求拓展器材训练机构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以拓宽权利损害发生时的赔偿渠道。

      武汉奥特拓展器材在此友情提示一旦发生事故,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调查核实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相关责任。确定责任后,受害者可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等级等具体损害向相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并依据侵权责任法、消法等相关法律向有关行政部门或法院提出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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